2024 地中海郵輪(橫濱港啟航)-艙房委訂合約書
本郵輪艙房訂購合約書係由 (以下簡稱甲方) 人員共 人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代為訂購所指定郵輪艙房,故就訂購須知及相關權益(包含但不限於航程、停靠港通知、船上餐食、設施使用、娛樂活動及訂購取消等事宜),均由郵輪公司對貴旅客提供及負責,並依郵輪公司所通知公布、行程說明資料及本同意書辦理,甲乙雙方並約定如下:
一、甲方委託代訂購郵輪艙房規格內容:
(1)船名:地中海郵輪 榮耀號 (船票)
(2)出發日期: 年 月 日
(3)航程名稱:
(4)艙等房型:
(5)甲方應付乙方
艙房委訂
費用:新台幣 元/人 ,共 人,合計: 元。
訂金:甲方應於簽立本約時支付乙方訂金
每人新臺幣$ 15,000 元整,餘款甲方應依本約第五條約定繳付。
費用包含: 船上郵輪小費
、艙房住宿、船上免付費設施、免付費娛樂活動及表演、免付費餐食、靠港稅金。
費用不含: 1.船上所標示須另外付費之餐食及其他須付費服務等。
2.純屬私人消費及辦理出國手續所須規費、證照費。
3. 陸上觀光行程。
4.日本徵收「國際觀光旅客稅」。
5.其它雙方未約定事項。
6.
甲方自行出發前往登船港口期間所需之機票及住宿等一切交通 (註:如需委託安排去程機票、地面住宿,甲方應另行委託訂購)。
(6)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約中乙方性質僅協助甲方代訂郵輪船艙船票。
乙方不派領隊,由旅客(甲方)全程自由行。
二、有關旅客訂購本遊輪艙房其相關權益、使用規則、航程、取消、變更或延遲及其他應遵循之規定,應以郵輪公司公告、乙方行程說明資料、或所發佈之規定及本同意書為準。
三 、【郵輪行程異動須知】:
1. 依國、內外相關法如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事由,或基於安全等考量,郵輪公司可於未事先通知旅客情況下,對於行程中登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變更。若有上述情況,郵輪
公司及乙方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如因此導致甲方所預訂之陸上飯店、觀光行程之延誤、取消或船上及陸上停留時間減縮、機票航班等交通受影響等相 關衍生損失由甲方承受,亦不在乙方、郵輪公司賠償之列。
2. 郵輪行程異動時,甲乙雙方同意遵守郵輪公司相關公告、規定。如甲方不同意郵輪公司採取之因應方式,而取消出發、中途離船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仍應支付本約之全部費用,乙方無退費義務。
四 、 郵輪船艙取消所產生之成本高於一般國外團體旅遊,且郵輪行程較易受海象及天候影響而產生延誤或更改靠岸地點等情事,旅客可自行洽詢購買郵輪取消保險及旅遊不便險等相關保險。
五 、【船艙付款約定】
1. 本約簽立時,甲方即應繳納每人訂金予乙方。
2. 郵輪行程出發前 45 天,甲方應繳付全額艙房委訂費用予乙方,始得保留艙位。
3. 乙方未於以上規定期間收到甲方繳付之訂金或尾款,得逕行解除本合約。
六、 郵輪訂位入名單規定:
1. 甲方需於出發前 45 天前提供乙方正確名單及分房(同護照上之正確英文姓名)。
2. 航程出發前 44-31 天前,甲方欲更改旅客名單或艙房分配,需付新台幣 3,000 元/每人更名手續費。
3. 航程出發前 30 天內,乙方不受理甲方所提出之乘客姓名或艙房分配之主張。
4. 旅客為雙重國藉身份時(持一國以上護照),郵輪名單必須為登船所用該本護照之姓名。
5. 甲方未於以上期限內提供正確護照資料及分房順序,而造成無法順利登船,郵輪公司及乙方概不負責。
6. 甲方如需另委託乙方辦理簽證者,儘請主動提早通知,以便提早作業,如逾期或不及辦理其相關責任、衍生損失由
甲方自負。
7. 甲方為雙重國籍或外國籍,應自理郵輪行程結束返回台灣之入境許可。
七、旅客(甲方)如因故欲解除本約取消本航程,應按下列規則收取違約金:
旅客(甲方)主張解約時間 |
解約違約金 |
(※僅受理單一艙房為單位解約) |
出發日前 |
90 天前 解約 |
依全額訂金計算。 |
出發日前 |
89-60 天前 解約 |
依委訂艙房費用總額 30%計算 |
出發日前 |
59-32 天前 解約 |
依委訂艙房費用總額 50%計算 |
出發日前 |
31-16 天前 解約 |
依委訂艙房費用總額 75%計算 |
出發日前 |
15 天前(含15天內) 解約 |
依委訂艙房費用總額 100%計算 |
解除契約,特約事項:
1. 依上述方式計算違約金時,若金額低於全額訂金時,違約金仍以全額訂金計。
2. 甲方若有訂位變更或取消,應以書面標示日期、內容,正式通知乙方,方為有效,以電話或口頭告知者無效。
若遇到本國及國外之例假日,應提前通知乙方作業,以符合國際郵輪公司日期計算之規定。
3. 如因甲方自理或另購之機票,因航班取消、異動等因素致甲方需解除本約時,亦應依上述解約違約金規範辦理。
※ 如甲方擬解約,需以艙房為單位,由甲方全員解約,恕不受理部分人員解約。 |
八、旅客責任提醒:
1. 甲方參加郵輪航程期間,須遵守各國法律,並自行檢查、持有有效護照及簽證及相關出入境所需文件。如因個人理由或簽證及護照、文件等問題,遭某一國家拒絕入、出境,或被拒絕登船者,相關損失由甲方承受,乙方概不負責。
2. 本次委訂服務,甲方不收取護照及其他證件正本,請旅客務必檢查護照狀況,並請告知同出發旅客出發時務必自行攜帶辦理登船手續。
3. 甲方若因自身問題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已付委訂艙房費及相關費用,恕乙方不退還。若因此所需一切額外費用, 如交通安排、住宿等須由其個人負責,概與乙方無關。
4. 甲方應遵守郵輪公司、領海國、登岸國、我國之相關入境及防疫規定。如果因相應法規、隔離規定、港口規定、疾病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在船上或其他任何地方被滯留,甲方應支付所有相關費用。
5. 甲方出發後,應隨時留意自身安全及財物之保管,如期間非可歸責於乙方或郵輪公司事由所致甲方發生身體或財產上損害時,衍生相關衍生費用,悉由甲方自行負擔。
6. 甲方因故中途離船、未隨船結束全部航程或放棄船上住宿等權利時,均不得要求乙方退還任何費用。
1. 訂位資格:年滿 6 個月以上。
2. 如有特殊疾病、糖尿病、慢性病或需定期服藥 施打針劑等旅客,報名前請先行告知,必要時將需出示醫師開立適航證明,建議攜帶特殊/管制藥品者請準備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如臨時需要就醫或備查時,方能夠提供給醫師或海關人員參考。
3. 孕婦登船週期計算基準以郵輪公司規定為主,且需於登船前出示醫師開立適航證明。
4. 身心障礙乘客必須可以自我照顧或請由可提供所有協助的另一名乘客陪伴共同出遊參加航程。
5. 甲方如未符本條前述各項規定,甲方應自擔責任,乙方及郵輪公司除不負退款責任外,甲方並應依相關規定支付取消費用。
6. 晚餐時段分流:免付費主餐廳席次有限,為容納全體旅客均得入內使用晚餐,需進行入場分流,甲方須憑證於指定時間至指定餐廳入場用餐。郵輪公司得依據旅客登船及離船作業調整各餐廳開放時間,請甲方詳閱船上之郵輪日報為準。
7. 與本合約有關之乙方廣告、網頁、附件、宣傳文件、行前說明資料等相關文件均為本協議之一部,有補充本協議之效力。
8. 本合約內容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解除本約,並依解除本約日距出發日,比照本協議第七條規定請求甲方全體連帶賠償違約金。
十 、其他協議事項:
1. 甲方年齡未滿 6 個月旅客不得參加航程;未滿 18 歲不得單獨報名參加航程。
2. 甲方每房須至少有一名年滿 21 歲旅客入住。
3. 年滿 6 個月以上
甲方旅客均須佔床
4 .甲方應於出發前自行斟酌是否投保相關旅遊平安險、不便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險並自行理解該保險公司理賠標準。
5.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郵輪、捷運、公車、飛機等相關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十一、個人資料約定:
甲方同意乙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訂郵輪及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乙方得依法蒐集、處理、 傳輸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甲方並同意乙方得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予郵輪公司及相關供應商做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甲方並得向乙方行使查詢、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等權利。
十二、約定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因本約而生之爭議,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以上旅客(甲方)已詳實閱讀並同意上述條款,如有發生問題均不得有任何爭議。
※於簽定本同意書即代表甲方同意委由乙方代訂船艙,如有取消或變更均依本約相關規定收取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