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基隆港遊輪特別協議-MSC榮耀號
壹、出發日期、旅遊費用及其付款方式
一、本次所定郵輪由甲方自由行,乙方不派領隊隨行。
二、郵輪(艙房)費⽤附件
三、以上費用不包含純屬私⼈消費、辦理出國⼿續所須規費、證照費、每日船艙服務費、船上所標示須另外付費之餐食及其他須付費服務等;另旅遊費用項目除個人機票(FIT)外均以團體票或團體人數方式計價,遇個別身分優惠情形(如嬰兒、兒童、敬老、不佔床等)均無價差,恕無法另行退費。
四、甲⽅須在簽約時⽀付⼄⽅訂⾦每⼈新臺幣$15000元整以確保雙⽅權益,若優惠扣除後其每人團費總額不足訂金規定將收取團費全額之費用。
五、郵輪⾏程之預訂及付款:
1. 簽立本協議時,甲⽅即應繳納每人訂⾦予⼄⽅。
2. 郵輪⾏程出發前45天,甲⽅應繳付全額費⽤予⼄⽅,始得保留艙位。
3. ⼄⽅未於以上規定期間收到甲⽅繳付之訂⾦或尾款,得將其預訂艙位轉售且得逕行解除合約。
貳、遊輪之訂位變更、取消及罰則
一、出發前,甲方(旅客)解除本協議(下簡稱取消),其中有關「(艙房)」取消之責任規定:
1. 依旅遊開始前甲方通知取消天數,並以欲取消之該艙房總額為基準計算下列取消費用予乙方作為違約金:
(1)甲⽅於郵輪出發前90天以上取消者,⼄⽅將收取全額訂金為取消費⽤。
(2)甲⽅於郵輪出發前89-60天以上取消者,⼄⽅將收取甲⽅全額船艙費用之30% 為取消費⽤。
(3)甲⽅於郵輪出發前59-32天以上取消者,⼄⽅將收取甲⽅全額船艙費用之50% 為取消費⽤。
(4)甲⽅於郵輪出發前31-16天以上取消者,⼄⽅將收取甲⽅全額船艙費用之75% 為取消費⽤。
(5)甲⽅於郵輪出發前15天(含15天內)取消者,⼄⽅將收取甲⽅全額船艙費用之100% 為取消費⽤。
依上述方式計算取消費用時,若需收取取消費用金額低於全額訂金時,甲方取消費用仍以全額訂金計。
2.甲⽅若有訂位變更或取消,應以書⾯標⽰⽇期、內容,正式通知⼄⽅,⽅為有效,以電話或⼝頭告知者無效。
3.若遇到本國及國外之例假⽇,應提前通知⼄⽅作業,以符合國際郵輪公司取消⽇期計算之規定。
二、另有關出發前,甲方(旅客)取消「艙房以外」部分,甲方應付乙方之違約金,則另依相關規定另行計算辦理。
參、遊輪訂位入名單規定
一、艙房入名單、分配及相關變更規定:
1.甲⽅需於出發前45天以上提供⼄⽅正確名單及分房(同護照上之正確英文姓名)。
2.出發前44~31天甲⽅欲更改名單或艙房分配時,需付每⼈新台幣3,000元改名⼿續費。
3.出發前30天內恕無法更動任何名字及艙房分配。
4.旅客為雙重國藉⾝份時(持⼀國以上護照),郵輪名單必須為登船所⽤該本護照之姓名。
5.甲⽅需於出發前45天以上,繳交護照資料及⾏程必要之簽證資料,以利將其輪入郵輪公司資料庫。
6.若甲⽅未於以上期限內提供正確護照、簽證資料及艙房分配,⽽造成旅客無法順利登船,郵輪公司及⼄⽅概不負責。
7.旅客需委託⼄⽅辦理簽證者,儘請提早作業,如逾期或不及辦理其相關責任旅客須自行負責。
二、另有關船艙以外部份,旅客變更之相關規定及費用,另行計算,可參甲方廣告、其它主約附件、說明會資料等規範。
肆、責任問題:
1. 本行程不收取護照及其他證件正本,請旅客務必檢查護照狀況,並請告知一同出發旅客出發時務必自行攜帶辦理登船手續。
2. 凡搭乘郵輪者,須遵守各國法律,並持有有效護照及簽證。如因個⼈理由或簽證及護照問題,遭某⼀國家拒絕入境,或被拒絕登船者,⼄⽅概不負責。
3. 旅客若因⾃⾝問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其旅費恕不退還。若因此所需額外費⽤,如交通安排、住宿等須由其個⼈負責,概與⼄⽅無關。
4. 旅客為雙重國籍或外國籍,應自理郵輪行程結束返回台灣之入境許可。
5. 乙方僅代為訂購所指定郵輪艙房或依乙方指定另代訂岸上觀光,故就訂購須知及相關權益 (包含但不限於航程、停靠港通知、船上餐食、設施使用、娛樂活動及訂購取消、賠償等事宜),均由郵輪公司提供及負責。
伍、其他注意事項:
1.出境旅客建議投保海外醫療險等相關保險,以因應染疫衍生之相關費用。
2.針對參加年齡限制、入住規定、每日艙房服務費收費標準將以郵輪公司規定為主,詳細規定請參考行程表。
3.孕婦登船週期計算基準以郵輪公司規定為主,且需於登船前出示醫師開立適航證明。
4.身心障礙乘客必須可以自我照顧或請由可提供所有協助的另一名乘客陪伴共同出遊參加航程。
5.如有特殊疾病、糖尿病、慢性病或需定期服藥/施打針劑等旅客,報名前請先行告知,必要時將需出示醫師開立適航證明,建議攜帶特殊/管制藥品者請準備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如臨時需要就醫或備查時,方能夠提供給醫師或海關人員參考。
6.以上注意事項若不符規定以致無法登船/機,將依照合約取消規定收取取消費用。
7.有關旅客訂購郵輪艙房其相關權益及其他應遵循等規定,應以郵輪公司公告、乙方行程說明資料及本作業規定為準。
8.甲方(旅客)應遵守郵輪公司、領海國、登岸國、我國之相關防疫措施。
9.倘境外確診以船上或登岸國當地就醫為原則,並依郵輪公司、岸上國當地政府規定為準,如因隔離衍生食、宿、治療費用依郵輪公司或登岸國當地規定辦 理,並由確診甲方(旅客)自付費用。
陸、其它約定事項:
1.與本協議有關之廣告、附件、宣傳文件、行前說明會資料等相關文件均為本協議之一部,有補充本協議之效力。
2.提醒甲方行前宜自行購買旅遊平安保險及郵輪旅遊行程取消、延誤等相關保險,並自行理解理賠標準,以因應郵輪航程實際航行時之不確定性風險分擔。
3.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政府命令等考量,郵輪公司可於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行程中登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情況,乙方及郵輪公司不對甲方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甲乙雙方並同意遵守郵輪公司相關公告、規定。如甲方不同意郵輪公司採取之因應方式,而取消出發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仍應支付本協議之全部費用,乙方無退費義務。
4.本協議內容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解除本協議,並比照本協議第貳條規定向甲方求償。
5.甲方因故中途離船,未隨船結束全部航程者,不得要求乙方退還任何費用。
6.甲方出發後,應隨時留意自身安全及財物之保管,如期間非可歸責於乙方或船公司事由所致甲方發生身體或財產上損害時,衍生相關衍生費用,悉由甲方自行負擔。
7.航程期間,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郵輪、捷運、公車、飛機等相關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8. 甲方同意乙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訂郵輪等交通工具、代訂岸上觀光、辦理相關保險及本約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乙方得依法蒐集、處理、 傳輸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甲方並同意乙方得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予郵輪公司、交通業者、保險公司及相關供應商做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甲方並得向乙方行使查詢、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等權利。
【本行程之各項內容及價格因季節、氣候等其他因素而有所變動,請依出發前說明會資料為主,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