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特色:
◎【武陵農場】武陵地區位於台灣中部,是由雪山山脈圍繞而成高海拔山區,環山環繞、谷豁棋布,武陵蘊藏種類繁多的植物相,山水間綠意盎然,孕育著蟲鳥魚獸等豐富的野生動物資源,看山林,見水石,婀娜的曲流,寬懷的繚繞,繞出了武陵地區盎然的生命力。武陵地區山光水色,到處都有可供遊客體驗自然生態的地點。元月至三月正是賞雪、賞茶花、桃花、櫻花、梅花、李花的好季節,遍地開放,美不勝收。夏天到武陵,賓館旁都可見鴛鴦在歡迎您,處處飛舞的大紅紋鳳蝶和曙鳳蝶,夏季平均溫度22度,一片清涼夏意。秋天,每年10月是櫻花鉤吻鮭繁殖季,站在武陵吊橋可見蹤跡。
◎住宿【武陵富野渡假村】為武陵地區最優質休閑飯店,並有餐飲、會議、娛樂、SPA、藝文展示等設施,符合各階層及家庭旅遊。
※武陵富野渡假村住宿客房內不提供一次性備品ex.牙膏.牙刷.刮鬍刀,請旅客自行攜帶。
☆歡迎直撥服務專線立即為您查詢即時車位。
報名服務專線02-2537-8202 客服專員:李慧容 小姐 ann.lee@phoenix.com.tw
報名服務專線02-2537-8220 客服專員:許峻豪 先生 riku.hsu@phoenix.com.tw
報名服務專線02-2537-8154 客服專員:程月璇 小姐 ivy.cheng@phoenix.com.tw
◆ 團費明細 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以下報價為每人團費
武陵富野房型 |
單人房 |
雙人房 |
三人房 |
四人房 |
平日(週日至週五) |
4990 |
3990 |
3790 |
3590 |
假日(週六及七八月份週五、週日) |
7150 |
4800 |
4500 |
4380 |
旺月平日(二、七、八月之週一至週四) |
5999 |
4450 |
4200 |
4000 |
旺月大假日(連續假日及二月之週五、六、日及七、八月之週六) |
7690 |
5100 |
4800 |
4500 |
佔床之孩童一律與成人同價
兒童不佔床不佔餐NT$2000元(含車位及保險)
未滿3歲兒童NT$200元(不含車位及其他活動費用,僅含保險)
※兒童定義:身高115(含)~150公分(含)。
◆費用包含
※台北/武陵 來回交通費用。
※武陵富野度假村住宿1晚(1宿4餐)。
※武陵農場門票。
※武陵富野渡假村SPA水療券(佔床者含)
※200萬旅遊責任險20萬意外醫療險(實支實付)。
◆費用不含
※建議應給予司導每人每天NT$ 100元之小費作為嘉勉鼓勵。(請依表現給予)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酒類、私人購物費…等。
※若有個別需求加保〝個人旅遊平安保險〞,由旅客自費投保。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貼心叮嚀
◎武陵富野渡假村住宿客房內不提供一次性備品ex.牙膏.牙刷.刮鬍刀,請旅客自行攜帶。
◎容易暈車者敬請自備暈車藥服用。
◎車上為公共密閉式空間,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參與行程,感謝配合。
◎請著輕便服裝、運動鞋,攜帶禦寒衣物、雨具、個人隨身藥品、健保卡等個人用品。
《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
【注意事項】
※本行程為聯營團(PAK團),數家旅行社共同銷售,由怡容國際旅行社(台灣觀巴)統籌作業及出團,因此可能跟其他旅客合團合車同行,如您無法接受則請勿報名。一旦報名即代表您同意此種組團模式,本公司會負責確保您的旅遊權益及相關保障。
※本行程基本成團人數為6人,不含嬰兒。(出發前二日給予行前說明會資料)
※此行程為合車制出團;所使用車型車款將依照當日出發報名人數調整。
※此行程為合車制出團,現場自由選位入座,無法事先指定車位,敬請見諒。
※因車輛調度問題,出發前1~2日提供集合時間地點.以及司導聯絡電話。
※本行程為半自由行,司導全程車上服務、定點式導覽,抵達各景點後自由參訪。
※台北至武陵因行經山路請依個人需求自備暈車葯或其他隨身用藥。
※山區日夜溫差大,防曬及禦寒用品請依個人需求攜帶。
※富野無加床服務,另外需自備盥洗用具。
※使用飯店SPA水療設施時請記得攜帶泳裝及泳帽。
※自然行程探訪請您一同維護珍貴資源,除了足跡什麼也不留,將美好風光留予後代子孫。
【取消規定】
‧此訂購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
【觀光局定型化國內旅遊契約書】(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本套裝行程除取消費用特別加註外,均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之相關規定。
‧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將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通知日以上班日為基準》
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旅客通知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依準,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