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特色
◎四
人成行到府接送(台北及新北市一帶)。或是於住家附近的地點接送,保障貴賓個人的隱私(請提供專車報到的地點)。 旅途中有專人為您開車及導覽,省去了自己開車的疲勞,您可在車上享受安靜的空間,不用被吵雜的卡拉OK打擾,好好休息一番,儲備體力,為這個行程,留下最美的紀念。
◎平溪:沒有分秒必爭的紅綠燈、沒有日以繼夜的便利商店、沒有人聲鼎沸的速食店、沒有車水馬龍的加油站、沒有一板一眼的鐵道柵欄。和台北市區相距的車程才不到一個鐘頭,但散發的卻是截然不同的悠閒和靜謐。這裡不只是天燈的故鄉,更有引人入勝的瀑布、吊橋、老街、煤礦及鐵道。幾年來,因為本土電影、電視、廣告的推波助瀾,平溪線的風光亦越為遊客所知。十分、平溪、菁桐為平溪線三個主要聚落,從瑞芳站搭乘小火車或駕車循106縣道,沿線有豐富自然景觀與沉靜的人文氣息,還有歷史悠久的煤礦遺址,早已是北台灣熱門的觀光路線。
◎平溪郵局老郵筒:位於平溪街上,郵局前有一個全台灣現存歷史最悠久的老郵筒,圓筒型鑄鐵製造而成,據說這個直立式郵筒從日據時代使用至今,比郵局設立還早。這種郵筒在民國50年代還頗常見,後來因為圓筒型郵筒較佔空間,加上都市發展,道路拓寬後大多拆除,而平溪郵局因位於地勢較高的坡地而保留下來。現在有不少遊客被它古意十足的造型所吸引,甚至會特地購買明信片到此投遞。
◎菁桐車站:平溪支線的終點站,建於1929年,至今已有70餘年歷史,為目前台灣僅存少數典型木造車站之一。無論外觀或內部陳設尚保持原有風貌,站內保留著電氣路牌閉塞器、轉轍器、舊式車票箱等文物,在台鐵眾多車站中可謂碩果僅存,極富保存價值。2001年獲選為文建會台灣歷史建築百景之一,2003年列為縣定古蹟。
◆費用說明:
◎大 人:平日$1799元/假日$1899元(兒童佔位與大人同價)。
◎嬰幼兒: $200元(2歲以下嬰兒)不佔車位,僅含保險及作業手續費。
◎平假日定義:平日:週一至週五/假日: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
◎若需英語導遊需再支付導遊小費NT600/人
☆歡迎直撥服務專線立即為您查詢即時車位。
報名服務專線02-2537-8134 客服專員:劉韋廷 先生 william.liu@phoenix.com.tw
報名服務專線02-2537-8220 客服專員:許峻豪 先生 riku.hsu@phoenix.com.tw
◆費用包含:
◎一日車資+司機服務小費
◎車導解說服務
◎每人礦泉水一瓶
◎旅行業500萬責任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實支實付)。唯15歲以下、70歲以上之旅客,保險公司只接受最高保額為250萬。
◆費用不含: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酒類、私人購物費…等。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貼心叮嚀:
◎容易暈車者敬請自備暈車藥服用。
◎車上為公共密閉式空間,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參與行程,感謝配合。
◎請著輕便服裝、運動鞋,攜帶禦寒衣物、雨具、個人隨身藥品、健保卡等個人用品。
《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
【注意事項】
‧本行程基本成團人數為 4 人,不含嬰兒。(出發前二日給予行前說明會資料)
‧價格如有調整,以鳳凰旅遊網站公告之價格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本商品依出發人數調整使用車輛,敬請見諒。
‧旅客搭車時間去程及回程請準時,中途停靠站時間視當日旅客而訂,無旅客時將不停靠。
‧以上行程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請見諒。
‧旅客聯絡手機請保持暢通,如因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請旅客自行負責。
‧本商品嬰兒定義:限制為2歲以下。<僅含保險費用>
‧本商品成人定義:為12歲以上65歲以下。<65歲以上老人與2歲以上幼童與成人同價>
‧若因實際出發後兒童身高超出上述限制規定,將於現場補足實際產生之費用。
‧如加購泡湯行程,請攜帶泳具、泳帽及防晒用品。如有身體不適請自備個人隨身藥品。
‧素食/特殊餐食旅客請告知備註。
‧套裝旅遊之旅券限本人使用,並不得單獨轉讓他人使用。
‧旅遊券請妥善保管,遺失恕不補發。
‧若遇天氣不佳或航班更改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取消或變更行程的權利。
‧本網站不負責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如遲到等)所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旅遊費用不予退還。
‧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
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旅客本人各行程訂購須知與限制約定,在點選同意後其法律效力及於旅客本人,本公司不接受事
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做為抗辯理由。
【取消規定】
‧此訂購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
【觀光局定型化國內旅遊契約書】(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本套裝行程除取消費用特別加註外,均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之相關規定。
‧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將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通知日以上班日為基準》
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旅客通知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依準,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敬請見諒。